为了加强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使自学考试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自学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毕业论文工作
第一条 毕业论文选题
(一)考生原则上应在主考学校公布的论文题目范围内选题。
(二)凡自拟题目的,必须经主考学校同意后方可撰写,否则不予评审。
(三)凡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必须在公安管理方向中选取论文题目。
第二条 毕业论文撰写要求
(一)毕业论文必须由考生本人独立完成,凡抄袭或由他人代写者,一律取消成绩。
(二)毕业论文评定表、稿纸统一由学校设计,各地可自行印制。
(三)毕业论文正式稿一式四份,其中交学校评审的论文必须用公安大学毕业论文专用稿纸,其余三份可打印或复印备答辩用。
(四)正文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抄写,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五)字数必须达到5000字以上。(六)论文要有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中的引文、数据应注明出处,正文后应附有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第三条论文评定表的填写
(一)评定表中各项目要填写完整、清晰,且必须本人填写。
(二)评定表必须用公安大学制定的评定表,不准使用复印件。
(三)评定表不要与论文正文粘在一起。
第四条论文的指导
(一)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二)有条件的省可由省公安厅自考办在本省挑选指导教师,名单确定后由省公安厅将指导教师的简历(姓名、职称、专业研究方向、工作单位)报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经批准后由学校发给聘书。
(三)无条件安排指导教师的省,可与公安大学自考办协商确定指导论文的办法。
(四)凡涉及不宜公开的公安业务课程,必须由公安院校的老师指导。
第五条论文的送审
(一)考生的论文定稿后,必须送交主考学校评审。
(二)论文必须由各省公安厅自考办集中后统一送交主考学校评审。个人送交的论文一律不予受理。
(三)各省送交论文时,必须附有考生论文花名册交主考学校自考办备案,花名册中的内容包括: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论文题目、评审成绩。
第六条论文答辩
(一)凡安排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各省务必将每次参加答辩的考生人数、答辩老师的简介(包括姓名、年龄、职称、学历、专业研究方向、所教课程等)、答辩小组的人员组成名单、答辩日程等情况提前15天书面报主考学校自考办,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工作。
(二)根据答辩论文的数量,各地必须至少提前15天将论文分发给答辩老师阅读。
(三)答辩老师根据每篇论文的评审意见和论文内容写出答辩提问提纲,所提问题不能少于5个。所提问题应体现以下特点:第一、能考查出考生对论文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技能等理解掌握的程度;第二、能考查出考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能考查出论文是否考生本人独立完成;第四、所提问题清晰明了,针对性强,不能模棱两可。第五、答辩老师对自己所提问题有明确的见解。
(四)答辩程序
1、考生进入答辩室后,答辩老师审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工作证是否与本人相符;
2、答辩小组长宣布答辩开始后,由考生本人将撰写本篇论文的动机和过程、论文的基本内容、引用的参考资料等情况用5分钟左右的时间做出简要介绍。
3、考生介绍完毕后,由答辩老师提出问题,考生予以回答。整个过程不能少于20分钟,答辩情况应有简要记录。
4、答辩完毕,考生退场后,由答辩小组成员根据答辩情况写出答辩意见,答辩小组长签名。
(五)答辩要求
1、考生参加答辩时态度要认真,回答问题简明扼要,准确流利,逻辑性强。
2、老师提出问题后,考生可有一段时间考虑,也可查阅有关资料。
3、答辩老师要态度端正,责任心强,严格自律,对待考生一视同仁。答辩意见要真实反应答辩情况,严禁关系分、同情分、照顾分或恶意分等。
4、在答辩过程中,答辩场所要保持肃静,不准其他考生参与旁听。
5、考生答辩完毕后,应马上离开答辩场所。答辩成绩不当场公布,由省自考办最后公布。
6、答辩之前或期间,严禁答辩老师与答辩考生之间非正常接触。
7、答辩小组对论文的评审意见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出,由答辩小组长签名确认后交主考学校自考办,供确定毕业论文成绩时参考。
(六)论文成绩的评定
毕业论文成绩须根据评审意见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并由主考学校最后确认。答辩小组以评审意见确定的论文成绩为依据,结合答辩情况对论文成绩予以确定。毕业论文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
优秀:毕业论文的评审意见为“优秀”的,答辩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简明扼要,准确流利地回答老师提出的各种问题,逻辑性强,理论水平高。
良好:毕业论文的评审意见为“良好”以上的,答辩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简明扼要,比较准确流利地回答老师提出的各种问题,有一定的逻辑性。
及格:毕业论文的评审意见为“及格”以上的,答辩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老师提出的各种问题大部分能准确地回答。
不及格:毕业论文的评审意见为“及格”以上的,答辩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老师提出的各种问题基本回答不出来或答非所问。
(七)没有经主考学校评审的论文一律不能参加答辩。
(八)答辩完毕后,各省必须将所有《毕业论文评定表》报送主考学校审核确认,并附一份考生论文成绩花名册交主考学校备案。花名册内容包括: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论文题目、论文成绩。
(九)答辩不合格的考生可申请参加下次论文答辩,但成绩只能评定为“及格”,且不能申请学位。第二章毕业生资格审验工作
第七条凡来主考学校办理毕业生审验工作的,必须由各省自考办出具办理公函,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名单、毕业时间、送审材料等情况,并盖自考办公章。
第八条毕业生资格先由省自考办进行全面审核,省自考办审核完毕后,将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盖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公章后送公安大学自考办,学校审核完毕后留下一份毕业生花名册存档备查。
第九条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登记表中各栏目项必须填写齐全、清晰,尤其各门课程的成绩必须填写准确、规范,不准缺项,否则不予审验。
第十条本科毕业生送审材料中必须标出考生的类别,具体分类如下:
A类考生: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侦查专业和公安管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
B类考生: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公安类有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需加考刑法学、公安学基础理论两门课程者。
C类考生:已取得非公安类、非法律类专业专科毕业证书,需加考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宪法学、公安学基础理论、公安管理学五门课程者。
第十一条对毕业生资格有特殊规定的省必须出具省自考委相关文件。第三章学位申请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受理对象
各省公安厅自考办在受理学位申请时,须认真加以审核,申请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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